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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補助】阿壩州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發布!場地300㎡+儀器300萬+人才7人,符合條件速申報
@阿壩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州級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正式發布!2025年12月22日,阿壩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阿府辦發〔2025〕27號),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明確了州重點實驗室的功能定位、申報條件、運行機制、考核評估等核心內容,旨在整合州內外創新資源,構建開放型、樞紐型科技創新高地。新認定的實驗室可獲得州級財政一次性經費補助,評估優秀的還可獲得額外獎勵。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請抓緊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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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4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州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參照《四川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川科政〔2025〕15號),結合阿壩州科技創新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州重點實驗室)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科技前沿探索、應用基礎及應用技術研究,實現原始創新、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凝聚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創新合作、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的科技創新基地。
第三條州重點實驗室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擇優激勵、動態調整、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州重點實驗室旨在以國家、省、州戰略目標和需求為導向,整合州內外優勢創新資源,構建開放型、樞紐型和平臺型科技創新高地。
第五條州重點實驗室依托州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較強科技研發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建設。
第六條州重點實驗室建設納入州級財政優先支持范圍。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州科技局)是州重點實驗室的牽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州委、州政府關于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州重點實驗室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
(三)研究制定州重點實驗室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四)組織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認定、評估、檢查、調整和撤銷等;
(五)指導州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八條州級有關部門、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駐州高校和科研機構是州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落實州重點實驗室的發展方針和政策,支持州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指導州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組織與督促州重點實驗室建設。
(三)協助并落實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所需的配套經費、政策等相關條件。
(四)協助開展州重點實驗室的考核與評估工作。
(五)協調解決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新建州重點實驗室的資格審查和推薦。
第九條依托單位是州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的實施主體和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有:
(一)落實建設與運行管理主體責任,提供人員、經費、設備、場地、政策等科研基礎條件保障,解決州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監督實驗室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
(二)聘任州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并報州科學技術局備案。
(三)研究確定州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和組織結構等。
(四)配合做好州重點實驗室申報、考核、評估與檢查工作,審核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督促州重點實驗室做好科研誠信、科研倫理、科技安全、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切實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第三章建設與認定
第十條州重點實驗室根據州委、州政府創新發展規劃,主動布局建設及申請認定。
第十一條新建州重點實驗室由依托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阿壩州重點實驗室建設申報書》,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州科技局。由多個單位聯合共建的實驗室,應簽署合作共建協議,明確各方職責和義務,共建單位原則上不超過3家。
第十二條申請認定州重點實驗室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實驗室場地空間相對集中,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原值300萬元以上。
(二)具有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匯集的核心人才隊伍,固定研究人員不少于7人,且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原則不低于總人數的50%。
(三)已建成且正常運行并對外開放2年以上的實驗室,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管理模式,具有固定運行經費。
(四)實驗室聚焦新興、前沿、交叉領域,緊密結合我州資源特色、優勢產業和經濟社會重點領域發展需求,具有科技創新成果,研究水平處于州內或行業領先地位,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州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和授牌。經新認定為州重點實驗室,州級財政給予一定經費補助,用于實驗室的項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儀器設備購置等。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州重點實驗室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加強黨組織建設,尊重科學研究活動規律,創新活動方式,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為推動科技創新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政治、組織保障。
第十五條州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選擇和推薦,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州科技局備案后聘任。
第十六條州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一般應為依托單位固定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每年在州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一般不少于6個月;主要負責州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條州重點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其職責是審議實驗室的發展戰略、目標及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開放課題等相關事項。
第十八條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高水平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7人及以上(單數),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的高水平專家擔任,經第一依托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州科技局備案后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不能由同一實驗室主任兼任。
第十九條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州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勞動關系在依托單位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專職管理人員等;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員。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科研隊伍。
第二十一條州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積極構建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協調發展機制,充分發揮在學科領域及行業科技進步中的引領作用。
第二十二條州重點實驗室應建立開放機制,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結合自身特點,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眾開放活動和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條州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實驗室的單臺(套)原值2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科技資源共享平臺,實現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和高效運轉,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條州重點實驗室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在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獎勵申報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州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運行和安全管理,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二十六條州重點實驗室變更名稱、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和重組的,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州科技局核準。
第五章考核評估
第二十七條州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依托單位每年按要求向州科技局提交年度報告,作為州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州科技局組織開展州重點實驗室評估,評估周期為3年。
第二十九條州科技局組織開展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重點考察州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和目標完成、研究水平與貢獻、人才培養與隊伍建設、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強化重大任務完成情況、創新績效作為重要的評價標準。
第三十條州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其中優秀名額不超過參加評估實驗室數量的10%,良好名額不超過30%。對評估結果優秀、良好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優先支持承擔州科技計劃項目;評估結果優秀的州級財政一次性給予一定經費補助,用于實驗室的項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及儀器設備購置等。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驗收仍不合格的,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州重點實驗室序列。評估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創新基地或近5年內已參加國家、省有關部門組織的考核評估,結果直接采納運用,其余都應參加考核評估。
第三十一條對國家、省、州布局及批準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州、縣(市)兩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州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實驗室內部建設、開放運行和自主創新研究。財政資金采取后補助的支持方式,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州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阿壩州重點實驗室”。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州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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