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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必看!長沙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解讀!申報八大類別、全流程條件要點解析!長沙市發布《長沙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辦法明確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主體培育、成果轉化、平臺建設、人才引育等八大項目類別,規范申報、立項、實施、監督、驗收全流程,強化科研誠信與績效評價,構建 “揭榜掛帥” 等多元創新機制,為長沙科技創新、產業升級提供堅實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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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長沙市科技項目(以下簡稱市科技項目)的規范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實施成效,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科技項目是指根據全市科技發展規劃、相關科技政策和科技項目申報指南,以市科技專項資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內由相關單位承擔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及其他獲得支持的事項。
第三條?市科技項目納入長沙市科技創新綜合信息平臺進行全流程管理(保密或按要求不公開的項目除外)。項目管理相關主體可在線查詢項目各流程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組織管理和職責
第四條?長沙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有關項目管理政策制度,并執行、監督、宣傳;
(二)組織研究提出重大技術需求、總體任務及相關專項;
(三)組織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負責項目立項、調整和終止,簽訂項目任務書;
(四)確定承接項目具體管理工作的專業機構,并對其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六)建立項目組織實施的協調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開展項目科技報告管理工作,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及信息共享;
(七)負責組建和管理長沙市科技項目評審評估專家庫;
(八)組織開展項目參與主體的科研誠信管理;
(九)其他與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五條?專業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擔市科技項目管理等事務性工作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和工作機制,規范管理流程;
(二)依據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管理任務委托協議、方案,開展項目咨詢、形式審查、評審、中期評估、驗收等事務性工作;
(三)實施過程管理,跟蹤項目任務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協調推進項目執行中的重要事項,客觀及時向市科技局反映具體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開展項目績效跟蹤管理,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
(五)協助開展相關科技領域調研;組織開展項目管理、技術研發等相關研討、培訓工作。
第六條?項目推薦單位包括湘江新區及區、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含)以上園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駐長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等,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審核和推薦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主管領域的項目,主要審核所推薦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以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規性等,不得推薦重復申報、多頭申報的項目;
(二)負責項目實施過程的組織協調服務與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撐,推動項目成果在行業和地方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三)與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
(四)受市科技局委托,組織或參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推薦項目的中期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
(五)建立健全項目的推薦、實施過程管理等制度。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應當強化法人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加強相關科研活動的審查和監管;
(二)嚴格執行項目及資金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成果轉化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省、市科技政策;
(三)與推薦單位、市科技局簽訂項目任務書;
(四)按照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配套條件,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五)按要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六)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調整的事項;
(七)接受市科技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八)做好項目成果的發布審查、轉化應用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與項目相關的科普和宣傳工作,開展科研誠信教育。
第八條?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承諾所申報項目未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
(二)集中精力開展科技創新,對項目主攻方向、技術路線、研發進度、任務銜接、協同攻關、成果轉化等方面提出意見并組織實施,確保各項目標任務按時足額完成;
(三)及時總結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接受項目監督、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
第九條?科技項目評審評估專家主要職責是:接受市科技局或專業機構委托,遵循獨立、保密、回避、公正原則,在科技項目評審、評估、驗收、咨詢等環節提供個人專業意見。
第三章?項目類別設置
第十條?市科技項目包括以下八個類別:
(一)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包括:“揭榜掛帥”重大科技項目、科技重大專項項目。
(二)創新主體培育項目。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型企業認定獎勵資金在內的創新主體培育獎補項目。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建設項目。包括:技術交易補貼、技術交易服務機構補貼、中試基地與概念驗證中心補貼等。
(四)科技創新創業平臺項目。包括:國家級創新平臺配套、市級創新研究院、市級工業技術研究院、市級企業研發中心與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市級技術創新中心、市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等支持經費。
(五)科技創新人才引育項目。包括:青年科技人才項目、引智項目、科技副總項目、科技特派員項目等。
(六)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主要支持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
(七)創新生態建設項目。包括:科技創新決策咨詢項目、科普場館建設和運營補貼、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支持、市外高校技術轉移基地經費、大學生創業導師項目,以及知識價值信用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等。
(八)指令性項目。主要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確支持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
第十一條?針對不同項目類型,健全差異化管理要求,實施競爭擇優、“揭榜掛帥”、定向申報、定向委托等多種立項方式。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項目、應急科技攻關項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組織申報。支持形式主要采取前資助、后補助、滾動資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無償資助、獎補、政府購買服務、先研后股、科技金融資助等。具體立項方式、支持形式及管理要求由市科技局在制定具體政策和發布科技項目申報指南(通知)時確定。
第四章?項目申報與推薦
第十二條?指南編制與發布。市科技局根據國家、省、市科技創新規劃目標,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創新工作重點編制和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知),明確支持方向和范圍、申報時間與方式、評審組織方式、資金支持方式等。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
(一)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原則上采取網絡在線方式提交,涉密項目除外。
(二)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規性,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多頭申報。除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人才項目外,項目負責人、項目申報單位(無推薦權的)均無未驗收的市科技項目。
(三)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或者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立項支持的其他單位。
(四)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符合申報指南(通知)要求,為申報單位的正式在職科研人員或聘期能覆蓋項目執行期的全職聘用人員,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確保足夠時間投入項目研究。
第十四條?項目推薦。市科技項目按歸口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推薦,獎補類項目可根據工作實際免除推薦程序。
(一)申報單位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屬、省屬,以及市級創新研究院和賦予推薦權的改制科研院所)、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由各單位科技管理部門審查,以單位名義行文推薦。二級及以下醫院和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申報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行文推薦。其他申報單位為市屬單位的,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或注冊地所在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并行文推薦。
(二)申報單位注冊在國家、省級園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科技主管部門審查,由園區管委會行文推薦,同時向所在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單位申報,由注冊地所在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并行文推薦。
第五章?項目評審立項
第十五條?形式審查。市科技局組織專業機構對推薦單位推薦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報材料是否符合申報指南(通知)要求、同一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
(一)對審查合格項目,市科技局組織專業機構,運用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審或論證,主要審核績效目標、結果指標與指南(通知)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創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實現項目績效目標的能力和條件等。開展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的,應實施留痕管理,可采取文字、錄音、錄像或圖片的形式進行記錄。
(二)項目評審所需專家應當按照市科技項目評審評估專家庫管理的相關規定選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項目立項。
(一)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立項原則、評審情況,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區域、行業、重點領域發展技術需求等,結合資金預算情況進行研究,確定入選項目名單和支持方案,與長沙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會商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二)經審定后的擬立項項目應通過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項目除外)。如有異議,可向市科技局實名書面提出,由市科技局核實,必要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議,復議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下達立項文件,其中,前資助項目、獎補類項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并撥付資金;滾動資助項目、后補助項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達,待通過驗收或中期評估,經審定后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除部分獎補類項目外,項目承擔單位需在立項后與市科技局、項目推薦單位共同簽訂項目任務書,約定主要目標、研究內容、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考核指標、驗收方式方法等。
第十九條?指令性項目根據上級文件組織實施,通過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直接下達。
第六章?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項目任務書的約定組織實施,接受監督和評估檢查,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確目標和進度安排,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完成主要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一條?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等重要事項一般不得變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的,按照項目變更的相關規定執行。涉及經費預算調整的,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二條?科研人員可自主選擇和調整技術路線。項目申報期間,以科研人員提出的技術路線為主進行論證;項目實施期間,科研人員可以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以上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要重視人才培養、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標準制定,重視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第二十四條?實行項目中期評估制度。在滾動資助項目實施中期,市科技局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目標和任務做出判斷,并形成中期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實行科技報告制度。支持資金50萬元及以上的研發或成果轉化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科技報告管理要求在驗收前提交科技報告,實現我市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
第二十六條?項目立項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終止項目: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無法實現項目任務書規定的進度和目標且無改進辦法;
(二)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的知識產權糾紛;
(三)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科研不端行為、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五)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項目執行期滿6個月后仍未提交驗收材料;
(七)市科技局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項目任務書約定的,或其他必須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對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或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科技局審定后批復予以結題。
第二十八條?結題或終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市科技局核查批準后,應收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專項資金,并完成后續工作。
第七章?項目驗收與成果運用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主要對約定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條?項目驗收由市科技局組織專業機構按程序進行。簡化驗收形式,合并技術和財務驗收,在項目執行期滿后,依據項目任務書要求,采用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方式評價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前資助項目還需評價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項目約定的目標任務基本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的項目,驗收為合格。第一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由市科技局下達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后6個月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第二次驗收仍未通過的,驗收最終結論為不合格。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或不配合驗收工作;
(二)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未經批準擅自修改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目標和任務,未經批準轉包、分包科研任務;
(三)抄襲、剽竊、侵占、篡改他人科研成果,或編造科研成果等;
(四)違反科技倫理規范,或未按規定進行科技倫理審查和監督執行;
(五)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轉移、私分財政科研資金;
(六)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二條?市科技項目執行期滿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在1個月內申請驗收。
對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仍未申請驗收和第一次驗收未通過后6個月內未申請第二次驗收的,前資助項目視為拒不驗收,后補助項目作驗收不合格處理。
對驗收不合格的前資助項目,按程序收回未使用和使用不合理的專項資金,并且從驗收不合格確認之日起2年內限制申報市科技項目;對驗收不合格的后補助項目,不給予資金補助。
第三十三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推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三十五條?對涉密項目取得的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科技項目管理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法人單位后續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市科技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承擔項目評審組織工作的專業機構當年度不能作為項目申報單位,不能進行與申報市科技項目相關的有償服務;
(二)市科技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立項、中期評估、驗收等評審過程中不得發表傾向性、引導性意見;
(三)與項目有利益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專家組成員或以其他方式參與立項、中期評估、驗收等評審工作,應主動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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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市科技項目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應實現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的全覆蓋。
有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擅自調整項目目標和任務的,拒不驗收的,因主觀過錯導致項目終止的,挪用、套取市科技專項資金等情況的,按照《長沙市科研誠信管理辦法》(長科發〔2024〕3號)有關規定處理承擔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為推薦單位的處理項目負責人),并階段性或永久限制申報市科技項目,直至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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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市各類政府資助類項目申報;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專利軟著知識產權申報;
三、國家、省、市各類企業榮譽資質申報;
四、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評價、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首批次首版次、各類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老字號、新產品等研發平臺創建輔導、申報:
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六、科技成果轉化中介、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科技項目投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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