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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能力強、特色鮮明、管理規范、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推薦申報事宜,協助進行相關培育、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以上(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附件)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二)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須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按照要求向所在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網上受理,并將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和申報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考查,確定擬認定名單并在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通報認定結果。
第九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有序開展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
第十一條 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其中已認定為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內的可免于復核。
(二)接受復核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復核企業進行網上受理,復核材料報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復核,將復核意見和企業材料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從公布撤銷名單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從公布撤銷名單之日起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六)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復核結果從受理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皖經信產業〔2014〕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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