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
安徽省工業遺產申報指南:認定條件、申請材料、評審流程及有效期5年動態管理
為加強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傳承安徽特色工業文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正式印發《安徽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明確:省級工業遺產每年認定一次,符合條件的工業遺存可申請認定,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工業遺產。產權明晰、有保護利用基礎的廠房、機器、檔案、生產工藝等均可納入。本文附認定條件、申請材料、評審程序及保護利用支持政策,建議全省老工業基地、企業集團、文旅部門立即對照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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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徽省工業遺產管理,提高安徽省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水平,傳承和發揚安徽特色的工業文化,根據《國家工業遺產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24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是指在安徽省范圍內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安徽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安徽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是指代表安徽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第三條安徽省工業遺產管理主要涉及遺產認定、保護利用以及相關的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應當深入挖掘遺產文化價值,提升品牌效益,傳承弘揚工業精神,發展工業文化。
第五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安徽省工業遺產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本省國家工業遺產的申報推薦工作,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我省國家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初審、推薦等工作,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并接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
第六條鼓勵有條件的市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相關規劃,統籌利用好現有資金支持工業遺產的日常保護和利用。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形式參與安徽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探索發展新模式。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大運河、長江沿線城市和革命老區、老工業城市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城市老舊工業園區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鼓勵和支持凸顯徽風皖韻企業積極申報工業遺產。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申請安徽省工業遺產,需要工業特色鮮明,有一定的保護和利用工作基礎,在安徽工業發展史或行業中有標志性意義和突出價值,體現安徽厚重的工業文化,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明晰;
(二)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
(三)符合安徽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
第九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通知,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工業遺產情況的摸查,組織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申請安徽省工業遺產。
第十條安徽省工業遺產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通過所在地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協商一致后聯合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安徽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寫《安徽省工業遺產申請書》(附件2),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一)遺產產權相關證書;
(二)圖片、圖紙、檔案、影像資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護與利用設想;
(五)可以體現遺產價值的其它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內容均不得涉及國家秘密,遺產所有權人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實,對評審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布安徽省工業遺產名單并授牌。擇優推薦安徽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已認定的安徽省工業遺產,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及時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單位、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安徽省工業遺產標識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布。
第十四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不影響原遺產風貌的前提下,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的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第十五條安徽省工業遺產的所有權人為該工業遺產的保護責任人,負責該工業遺產的防護加固、修繕整治、安全防衛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安徽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有關情況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十六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建立完備的遺產檔案,記錄安徽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保護、遺存收集、維護修繕、開發利用、資助支持情況,收藏相關資料并存檔,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完善國家工業遺產檔案數據庫。
第十七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要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年度報告(附件3),內容包括當年工作總結、下一年的工作計劃、權屬變更和規劃調整等情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將遺產所有權人報送的有關情況以及市級開展工業遺產保護的工作情況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
第十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發掘尚未保護利用的工業遺存,對于具有重要價值的工業遺存要引導、鼓勵所有權人及時開展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可以進行利用開發并申報安徽省工業遺產。
第四章利用發展
第十九條安徽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在保持整體風貌的基礎上,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的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和專家意見,科學決策。有機融入現代元素,發揮特色品牌效應,傳承和發揚安徽特色的工業文化。
第二十條安徽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與安徽省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第二十一條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安徽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對安徽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媒體手段,開展工業文學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促進安徽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第二十二條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安徽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工業博物館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三條支持利用安徽省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鮮明安徽地域特色的工業旅游線路。
第二十四條鼓勵利用安徽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小鎮和創意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主題公園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第二十五條鼓勵利用安徽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大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第二十六條支持工業文化智庫發展,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第五章監督獎懲
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公眾對安徽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監督,發現安徽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反映,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告。
第二十八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安徽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要求,對本區域內的工業遺產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鼓勵各地人民政府對獲得安徽省工業遺產認定的項目給予適當獎勵;對在發現、捐贈、保護安徽省工業遺產方面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鼓勵。
第三十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加強自查,發現核心物項存在安全、損毀等問題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與完善,并及時向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以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產權發生變化等)。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將重大問題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三十一條安徽省工業遺產實施動態管理。經認定的安徽省工業遺產有效期為五年,每滿五年復核一次。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調查、復核等情況,適時調整安徽省工業遺產名單。
第三十二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相關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督促其修復并在1年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1年未修復或修復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安徽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安徽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安徽省工業遺產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傳統建筑的,有關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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