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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質量獎金名片!陜西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稿申報認定流程條件和材料、補助介紹!新版《陜西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稿)》正式實施!作為陜西省質量領域最高政府榮譽,新規拓寬參評主體、優化評審流程、完善榮譽監管機制陜西省人民政府。獲評可獲官方標桿認證、省市配套高額獎補、招投標加分,更是晉級中國質量獎核心跳板,助力企業全面質量管理升級,優質企業盡早籌備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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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進一步引導和激勵陜西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質量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推動陜西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陜西省關于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的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陜西質量獎是本省質量領域最高榮譽,是對質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組織和一線班組的表彰激勵,設陜西質量獎和陜西質量獎提名獎。
陜西質量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質量工作成績突出、質量創新能力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我省和全國同行業領先地位、在我省和全國同行業中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陜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組織機構)、相關一線班組(以下簡稱班組)。
陜西質量獎提名獎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質量創新能力強、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于我省同行業前列、在我省同行業具有引領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品牌建設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組織機構和班組。
第三條?陜西質量獎為省級表彰項目,主辦單位為陜西省人民政府,組織單位為陜西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陜西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陜西質量獎每屆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總數不超過6個,陜西質量獎提名獎每屆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總數不超過10個。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陜西質量獎的評選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嚴格標準、優中選優、自下而上的原則。
第五條?陜西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中國質量獎評選規定確定,可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負責陜西質量獎評選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擬獲獎名單及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省質量強省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量強省辦)負責評選組織工作,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制修訂相關評審標準、評審規則、配套制度,建立評審專家庫,組織開展申報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提出獲獎候選名單,宣傳推廣獲獎組織機構和班組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及創新經驗。
第八條?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行政區域內陜西質量獎的申報宣傳、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九條?參與陜西質量獎審定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組織機構和班組的秘密,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條?申報原則及范圍
申報陜西質量獎遵循公開、自愿和推薦相結合原則。
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凡符合基本條件的組織機構和班組均可申報。
第十一條?組織機構申報陜西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陜西地方經濟發展;
(二)在陜西省行政區域內合法注冊5年以上的組織機構,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勞動保障等事故或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無違法、違規、違紀、弄虛作假以及嚴重質量失信等行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三)在質量管理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處于全省同行業領先地位、在全省同行業具有標桿示范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品牌建設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重視質量管理、質量人才隊伍建設,有質量管理專職機構和人員;
(五)已獲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陜西質量獎或其他省級政府質量獎(不包括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機構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六)獲得同等級及以下獎項的組織機構,不再重復表彰激勵。
第十二條?班組申報陜西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陜西地方經濟發展;
(二)所在單位在陜西省行政區域依法設立,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勞動保障等事故或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認真貫徹執行質量強省有關規定措施,在質量管理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方面處于全省同行業領先地位、在全省同行業具有標桿示范作用或在質量管理模式創新、品牌建設創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
(四)重視質量管理、質量人才隊伍建設,有質量專職機構和人員;
(五)已獲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陜西質量獎或其他省級政府質量獎(不包括質量獎提名獎)的班組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六)獲得同等級及以下獎項的班組,不再重復表彰激勵。
第十三條?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通告。由省質量強省辦向省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機構,自愿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填寫陜西質量獎申報相關表格,準備相關材料,并在組織機構內部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請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級有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申報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并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簽署推薦意見,報送省質量強省辦。
第四章?評審及表彰
第十四條?資格審查。省質量強省辦對申報的組織機構和班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受理申報。
第十五條?資料評審。省質量強省辦組織評審專家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申報組織機構和班組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確定通過資料評審的組織機構和班組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未入圍的,向推薦部門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第十六條?陳述答辯。省質量強省辦成立答辯評審組,聽取資料評審入圍組織機構和班組的陳述答辯并進行打分,根據得分情況確定結果。答辯結果向參與陳述答辯的組織機構、班組公布。
第十七條?現場評審。省質量強省辦根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機構和班組名單成立現場評審組,對入圍的組織機構和班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綜合評價。省質量強省辦綜合陳述答辯、現場評審等評價結果,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提出獲獎組織機構和班組候選名單。
第十九條?社會公示。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候選名單由省質量強省辦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省質量強省辦綜合公示意見,提出獲獎組織機構和班組推薦名單,報請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表彰激勵。發布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表彰通報,頒發獲獎證書和獎牌,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宣傳推廣
第二十一條?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標桿引領作用,示范帶動各行業質量水平提升,并為其他部門單位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獲獎的組織機構或班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的組織機構或班組所在組織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獲獎的組織機構、班組可以在品牌宣傳中使用陜西質量獎榮譽稱號,但需注明獲獎年度及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或成果,不得將陜西質量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獎章,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的組織機構、班組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探索開展跨地區、跨行業質量管理溝通交流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申報的組織機構或班組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獲獎的組織機構或班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并向社會公開。該組織機構和班組不得申報后兩屆陜西質量獎。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陜西質量獎、陜西質量獎提名獎獲獎證書和獎牌,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獲獎的組織機構和班組因重組、合并、被收購等情況,業務范圍發生重大變化,組織機構和班組名稱不復存在的,其陜西質量獎或陜西質量獎提名獎榮譽稱號自動取消,不得沿用該稱號。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獲獎組織機構和班組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省質量強省辦。
第七章?異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陜西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質量強省辦書面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真實姓名,注明聯系方式、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通訊地址,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省質量強省辦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受理異議。
第三十三條?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申報材料接收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省質量強省辦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省質量強省辦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第三十四條?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省質量強省辦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相關申報材料接收單位。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質量強省領導小組名稱發生改變時以調整后的名稱為準,其管理陜西質量獎工作職能不變。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陜西質量獎管理辦法》(陜質委〔2020〕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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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項目建議書、等各類報告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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