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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補助!安徽省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集聚區申報:綜合型/特色型條件、流程、紅利全解!面向區縣、省級以上開發區,分綜合型(規上 10 家、營收 10 億)、特色型(細分領域規上 5 家、營收 2 億)。皖北 / 老區條件放寬 20%。每年申報、市級初審、省級評審公示。績效優秀最高獎 300 萬、優先申報國家級,不合格退出。是提升區域科創服務、爭取省級資金、打造產業生態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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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促進科技型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皖政〔2025〕50號)要求,為做好省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建設管理工作,推動科技服務業規模增長、質效提升,加快科技服務業集聚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聚區是整合研究開發、技術轉移、企業孵化、技術推廣、檢驗檢測、信息技術、工程技術、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要素資源的功能性區域,為區域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專業化科技服務。其建設主體為縣(市、區)或省級及以上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三條 集聚區應強化龍頭企業、高成長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服務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服務業主體培育,推動高端人才、多元化資本、高能級創新平臺等要素資源高效配置。著力構建高能級創新引擎,支持原始研發,鼓勵服務模式與管理機制創新。加快打通科技服務內部細分領域之間以及科技服務與先進制造等重點產業之間的融合鏈條,破除壁壘,促進跨界協作與服務滲透。完善集聚區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主體共生、要素增值、創新涌現、融合深化的科技服務業發展優質生態。支持集聚區立足區域資源稟賦、產業發展基礎,推動集聚區特色化、差異化發展,打造科技服務業特色品牌。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統籌管理全省集聚區,包括綜合型和特色型。各市科技部門牽頭負責本市集聚區的建設培育和管理工作。各級統計部門負責集聚區的統計業務指導。
第二章 建設條件
第五條 申報綜合型集聚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善的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產業集中度高。
(二)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明確,能夠有效負責開展集聚區建設、運營和管理。統計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夠及時、完整、準確提供集聚區相關統計數據和發展管理報告。
(三)創新能力領先,至少擁有1個國家級或5個省(部)級及以上創新平臺載體,在規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產學研協同創新能力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四)規模效應顯著,規上科技服務業企業數量達10家及以上,科技服務業企業營業收入總額達10億元及以上。
(五)優質企業集聚,科技服務業龍頭企業、上市企業、獨角獸(潛在)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優質企業數量較多,企業競爭力較強,擁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業影響力。
(六)生態體系完善,人才引育機制較為健全,政府產業引導基金規模水平較高,基礎設施完備,配套服務體系高效,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作用發揮明顯,形成各類創新主體聯動發展、協同創新發展格局。
(七)皖北和大別山革命老區的縣(市、區)和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申報的量化條件可下浮20%。
第六條 申報特色型集聚區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善的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產業集中度高。
(二)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明確,能夠有效負責開展集聚區建設、運營和管理。統計和管理工作制度健全,能夠及時、完整、準確提供集聚區相關統計數據和發展管理報告。
(三)產業特色鮮明,在科技服務業細分產業領域中,單一領域原則上規上科技服務業企業數量達5家及以上,企業營業收入總額達2億元及以上;至少擁有3個省(部)級及以上創新平臺載體;牽頭或參與制定3項及以上科技服務業相關國際/國內/行業標準。
(四)優質企業集聚,科技服務業龍頭企業、上市企業、獨角獸(潛在)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優質企業數量較多,企業競爭力較強,擁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業影響力。
(五)生態體系完善,人才引育機制較為健全,政府產業引導基金規模水平較高,基礎設施完備,配套服務體系高效,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作用發揮明顯,形成各類創新主體聯動發展、協同創新發展格局。
(六)皖北和大別山革命老區的縣(市、區)和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申報的量化條件可下浮20%。
第七條 集聚區申報建設程序如下:
(一)集聚區申報原則上每年一次,省科技廳印發申報通知,各市科技部門根據通知要求,組織轄區內集聚區的申報工作。
(二)符合條件的縣(市、區)和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科技部門,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向所在市科技部門提出申請。各市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后確定推薦名單,并將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省科技廳。
(三)建設主體應根據申報通知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材料應包括集聚區建設方案和其他佐證材料。其中集聚區建設方案應包括基礎條件、建設思路與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
(四)省科技廳根據申報材料組織專家評審,對評審通過的申報單位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安徽省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集聚區。
第三章 績效評價
第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組織一次集聚區績效評價,建設主體按照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價材料形成績效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九條 對集聚區的綜合評估,主要包括:產業發展、創新能力、企業集聚、產業生態、支撐保障等情況。
產業發展主要考察:規模以上科技服務業企業數量、凈增規上科技服務業企業數量、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收入增速、利潤、從業人員數量及科技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等情況。
創新能力主要考察:研發投入、創新平臺載體、有效發明專利、省級及以上科技進步獎等情況。
企業集聚主要考察:入選安徽服務業百強企業、上市企業、獨角獸(潛在)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以及科技服務業機構招引落地等情況。
產業生態主要考察:高層次人才、多元化基金等要素集聚、創新協同發展、對外開放交流合作及特色品牌打造等情況。
支撐保障主要考察:體制機制改革探索、相關政策規劃情況,發展促進組織工作成效,園區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水平等組織保障情況。
第十條 根據績效評價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按一定比例分別給予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評價結果,原則上優秀比例不超過當年參評集聚區的30%,結果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上公布。評估優秀的給予100萬元-300萬元資金支持,用于對集聚區科技服務業企業扶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并支持申報國家科技服務業創新發展集聚區;評估不合格的需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在整改時限內再次提交評價材料,經所在市科技部門審核把關后,由省科技廳重新組織評估。整改后評估仍不合格的,退出集聚區建設。不參加評估的視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集聚區應依法組織、管理集聚區的統計工作,定期向省科技廳報送集聚區建設有關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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