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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收藏!安徽省服務業集聚區申報指南:科技服務/軟件信息/金融商務/電子商務/創意文化/旅游休閑/健康養老等8類
安徽服務業園區重大機遇!《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正式發布!省級服務業集聚區是指以某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的區域。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是從認定滿兩年的集聚區中擇優認定的,具有行業標桿作用、較強引領帶動能力的集聚區域。主要類型包括:現代物流、科技服務、軟件與信息服務、金融商務、電子商務、新型專業市場、創意文化服務、旅游休閑、健康養老服務等8大類,并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申報。本文為您梳理認定條件、申報材料、評估管理及獎補政策,安徽省各類服務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議立即對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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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安徽省“十三五”服務業發展規劃》(皖政辦〔2017〕4號)《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發展規劃(2017—2021年)》(皖政辦秘〔2017〕246號)等要求,為推進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引導全省服務業集聚發展、加快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級服務業集聚區(以下簡稱“集聚區”),是指以某一個或關聯服務產業為核心,主導產業突出,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學規范,具有產業集聚、資源集合、服務集成等特征,集聚度達到一定水平的區域。省級服務業集聚示范區(以下簡稱“集聚示范區”),是從認定滿兩年的集聚區中擇優認定的,產業優勢明顯,集聚效應突出,具有行業標桿作用,有較強引領帶動能力的集聚區域。
第三條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主要類型包括:現代物流、科技服務、軟件與信息服務、金融商務、電子商務、新型專業市場、創意文化服務、旅游休閑、健康養老服務等。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管理工作。省直有關單位參與相關行業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認定及指導管理。各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推薦申報,并配合省發展改革委做好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全省服務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空間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
(二)有完善的園區發展規劃,四至邊界清晰,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合理,業態特色鮮明,產業集中度高。
(三)有明確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對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能夠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和相關信息。
(四)有多家同類或相關企業(機構)入駐,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運營情況良好。
(五)符合申報通知其它具體要求。
第六條各類集聚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區。具有為科技服務企業開展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化、創業孵化、技術(產權)交易、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普及、檢驗檢測等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0家以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區。具有軟件產業發展或大數據、云計算的技術支撐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入駐軟件或IT企業40家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10家以上。
(三)金融商務集聚區。具備支撐金融商務機構集聚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新型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商務企業(機構)50家以上,基本滿足企業共性生產服務需求。
(四)電子商務集聚區。具有電子商務企業所需的基礎營運平臺和公共服務體系,入駐企業4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區。具備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產品展示、信息發布、檢驗檢測等綜合服務功能,年市場交易額達到10億元,在全省同類市場中居于前列。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區。具備開展創意研發、設計、孵化和成果轉化等活動的軟硬件環境,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3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
(七)旅游休閑集聚區。具備相對完善的旅游服務功能,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30家以上,其中規上(限上)企業10家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第七條各類集聚示范區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科技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50家以上,或者入駐科技服務類企業3家以上且總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
(二)軟件與信息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軟件或IT企業50家以上,其中年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園區總營業收入超過30億元。擁有一定比例的自主知識產權,具備一定的軟件出口能力。
(三)金融商務集聚示范區。入駐銀行、保險、基金、期貨、證券公司、融資擔保、消費金融、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和培訓、會展、會計審計等各類商務企業(機構)60家以上,在全省具有較強區域影響力和輻射服務能力,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
(四)電子商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具備技術開發、網絡推廣、市場開拓、人才培訓、信息發布、融資、加工、物流、配送等多種電子商務功能。入駐企業60家以上,其中電子商務企業占入駐企業70%以上,年營業收入8億元以上。
(五)新型專業市場集聚示范區。建筑面積在6萬平方米以上,具備產品展示、交易結算、檢驗檢測、倉儲運輸、加工配送、信息發布、設計、展會等功能。入駐專業市場類企業60家以上,年市場交易額超過60億元。
(六)創意文化服務集聚示范區。有不低于2萬平方米的工作場所,入駐創意文化類企業50家以上,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較大市場份額。有較為完善的人才引進、融資擔保等優惠政策,定期舉辦創意產品展示、創意比賽、市場對接會等。
(七)旅游休閑集聚示范區。布局在特色文化街區、4A及以上景區內,具備住宿、餐飲、購物、商務、會展、演藝、節慶等多種生產經營形態。入駐旅游休閑類企業(經營戶)60家以上,其中有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服務業品牌企業(含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安徽著名商標、安徽老字號等)占總入駐企業一定比例。年旅游總收入3億元以上。
(八)健康養老服務集聚示范區。有較為完善的居住、文體娛樂、療養、餐飲等條件,具有治療、保健、體育、健身、度假等多種健康養生形式,入駐企業20家以上。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年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企業不少于3家。
第八條省級物流示范園區認定條件和程序,比照國家物流示范園區,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等聯合認定,具體另行規定。
第三章申報和認定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重點領域和方向,下發申報通知。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推薦申報工作,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管理機構的政府批件以及管理機構情況。
(二)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發展規劃(包括空間四至范圍,規劃期限,發展目標、功能布局,主導產業及關聯產業,龍頭企業,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推進計劃及保障措施等),以及符合城市規劃情況。
(三)土地批復文件,或租用期限尚有5年屆滿的租賃合同。
(四)入駐企業目錄,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五)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六)申報單位出具的真實性承諾函。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批準文件、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核、專家打分、現場核查等程序組織開展評審,結果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示后,對無異議的,認定為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
第四章評估和管理
第十二條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實行動態評估制度,每三年評估一次,評估優秀的予以通報并兌現獎勵,不合格的調整撤銷;不參加相應類別評估的,視為不合格。評估優秀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20%。當年新認定的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不參加當期評估。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服務業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申報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的評估工作,制定評估方案,下發評估通知。
第十四條評估工作按照“集聚區或集聚示范區自評—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組織評估”等程序開展。集聚區、集聚示范區分別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材料審核、專家打分等程序組織開展評估,并將結果在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具體辦法按評估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對認定的集聚示范區給予獎補、對評估優秀的集聚區及集聚示范區給予獎勵。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優先支持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內重大項目。
第十七條鼓勵各市對認定的省級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給予獎勵,支持各市開展市級服務業集聚區認定及集聚區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集聚區和集聚示范區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經所在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把關后,報送上一季度建設發展情況。報送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徽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服務業集聚區及示范園區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皖發改貿服〔2017〕65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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